杭州市自2月起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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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杭州市自2月起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6-0604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6-02-20 08:35:22 |
法规正文 | 杭州市自2月起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杭州市人事局日前制定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并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杭州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的形式进行,定期招聘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在报名开始一周前在新闻媒体、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发布。 对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将通过笔试和面试进行选拔,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择优录用。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根据实际,三类人可免予考试采用直接考核的办法招聘,即:杭州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的专业人才,公务员和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单位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招聘工作需要回避的几类情况。其中,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单位领导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杭州市人事局 张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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