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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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1-0598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1-10-27 09:08:23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和行业国际视野、跨语言交流能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理念。

  “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计划自2011年开始到2013年,每年选派1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个培训项目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组织管理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每年的培训项目,制定出国培训计划。省人力社保厅负责“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落实培训人员,组织专家选择确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培训协议。

  三、人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二)身体健康,企业技术工人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师年龄在48周岁及以下。

  (三)企业技术工人应具有相应职业技师及以上资格等级;技工院校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其中理论课教师还应具有相应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资格等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具有相应职业技师及以上资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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