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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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1-0598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1-11-14 15:01:07
法规正文

浙人社发〔2011〕33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扶的对象和重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

  (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具体享受帮扶政策的范围及条件,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二、具体帮扶政策

  (一)“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省部属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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