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53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7-09-06 00:00:00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我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我省地勘土管测绘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地勘土管测绘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作为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探矿工程、物化探工程、实验测试、土地工程、大地测量与导航定位、工程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制作、明确学习课件,主要包括地勘土管测绘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各种行业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学习课程(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登记学时。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类专业科目:须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具体工作按专业分别由省地质学会、省土地学会和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等承担),通过考试的,认定登记36学时。 (二)B类专业科目:须在3年周期内累计完成36学时,以下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36学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0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