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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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653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7-08-31 00:00:00
法规正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和推荐名额

根据人社厅发201767号文件精神,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核定我省评审指标共133名。各设区市和省直属学校推荐名额共205名,具体见附件。

二、评审和推荐的范围对象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教、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高级教师。

教研、教科、进修学校等整合设置的教科研修机构,整合前按照中小学教师系列参加职称评审,整合后仍从事教研工作的,可纳入推荐范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必须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延迟退休的文件规定,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同意延迟退休批复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二)有关要求

1.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但未被聘任至高级教师岗位的任教年限,不计入高级教师任职年限。

2.教研员在中小学教学一线的任教经历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参考,但不再将10年教学一线任教经历作为申报的前置条件。

3.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推荐名额可由各地在分配名额内统筹确定,但要从严把握,每个校区推荐名额不超过1名。对于2017年秋季开学后调整到新校区任教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

三、政策导向

(一)坚持把师德放在首要位置,对师德有问题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对象的职业道德,严把思想政治关口,党员教师应由所在支部出具写实性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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