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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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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522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稳中求进,扎实推动。根据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培育程度,妥善处理好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强化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大胆探索,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4.责任明确,统筹协调。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

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各部门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体、内容和程序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购买内容和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具体购买内容以台州市每年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为准。

(四)购买程序。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1.确定项目。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自身业务需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2.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政府采购要求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组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行为。购买合同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同级财政等部门备案。

5.过程监控。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认真组织动态考核,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6.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由财政部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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