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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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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522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

台州市椒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椒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防控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相互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施群防群控。

3)依法防治,果断处置。区政府及区农林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镇、农场)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椒江区突然发生或传入,一般(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按照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应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成员单位见附件1)。

2.1.1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

2.3  应急处置机构

根据椒江区实际情况,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由以下部门组成,职责如下:

1)区农林局: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技术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测报网,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作出全面评估;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和监督疫区(点)内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2)区卫计局和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做好人畜(禽)共患疫病防治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人间监测、防护工作;负责指导扑杀动物时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当发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报道,加强对宣传报道的管理。

4)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封锁,协助做好强制扑杀和在封锁区内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5)区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交易市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畜禽交易市场,加大对畜禽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和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负责人用药品及防护用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7)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8)区商务局:负责畜禽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屠宰场(厂)的防疫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设置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以及畜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区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1)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12)区环保分局:负责协助各地做好发生疫情时的环境监测工作,防止畜禽尸体污染环境的事件发生。

13)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查处与打击城市建城区范围内畜禽产品的流动摊贩。

14)各街道办事处(镇、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设立防治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交由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密封运输车统一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疫措施。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1)监测体系:农林局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农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畜牧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预警

区农林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农林局,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个人:执行任务的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加工、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区农林局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员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区农林局,并在2小时内将动物疫情逐级上报至省畜牧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周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林局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根据区农林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据区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和部署各街道办事处(镇、农场)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区疾控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施救治,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划分

4.4.1  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发生所在的地点。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禽所在场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患病畜禽的运具为疫点;在市场销售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4.2  疫区

疫区是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4.4.3  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根据不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要求,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5  处置措施

4.5.1  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林局要及时将划定的疫点、疫区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疫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处应当立即组织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4.5.2  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灭处理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灭的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区政府要依据区农林局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立即作出强制扑杀决定,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委会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

4.5.3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和受污染投入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由区农林局对疫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林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1159号)及《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强制扑杀动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246号)规定的政策标准实施,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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