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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4〕156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第3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构建并完善我区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精神,以满足我区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困难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社区化、专业化为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及统筹规划、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全面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我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构建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组织,维护和保障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安全、有序营运。不断提高我区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困难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三、养老服务内容
我区养老服务面向椒江户籍的居家老人和在机构养老的老人,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椒江户籍的“五保、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椒江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养老服务的老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对养老服务对象补助及标准。
具有椒江区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养老服务补助。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放,不直接发放给个人。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下同)的老人,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目前,入住养老机构的按1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在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按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2.60岁以上经济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生活不能自理低收入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按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3.90岁以上经济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高龄老人接受入住机构养老的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按50元/月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