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4〕15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
补助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工作,根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1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批复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帐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进度,实行分期拨款。
(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以上,拨付补助资金30%;
(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以上,拨付补助资金至60%;
(三)项目全部完成,通过项目审计和项目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至100%。
第五条 补助资金进度款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