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制订的《杨浦区属国有企业
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各(集团)公司:
区国资委制订的《杨浦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7月12日
杨浦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资国企在上海市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杨委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杨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遵循“服务区域发展、提升管理能效、择优支持、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资金来源)
(一)从当年国资收益中每年安排50%(含50%)的资金;
(二)从历年国资收益结余以及主业发展专项资金结余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三)涉及国资国企改革中划转企业不动产的转让收益;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组织管理)
区国资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评审和评价工作,并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的评审和评价。区国资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安排专项资金,对注资等较为重大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根据当年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用于:
(一)上海市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项目;
(二)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提升、专业人才培养以及符合集团功能定位的项目;
(三)企业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区域民生保障的项目;
(四)“+互联网”与“四新”经济的项目;
(五)企业节能减排的项目;
(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资金;
(七)其他。
第七条(标准方式)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注资、贷款贴息和项目补贴方法。
(一)项目支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总额的80%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承载区建设功能性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80%予以贴息,贴息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注资:为提升企业功能以及项目运作的需要,一般可采用注资方式,其注资额视情况而定;
(四)经评审委员会有特殊批准的另议。
第八条(申报主体)
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编制年度全面预算并经批准;
(三)近三年企业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不低于B级(含B级)。
第九条(操作程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杨浦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yangpuqu/2021/0531/144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