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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
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已经2016年1月19日区政府第 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2月3日
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企业住所登记要求
第三条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条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第五条 企业实际使用的住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的,申请人提交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第三章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的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提供一个月内区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二)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三)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租赁期限须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内;
(五)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超市、商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超市、商场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租赁期限须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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