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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
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5〕78号)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杨府发〔2015〕18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深化“三区联动、三城融合”,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的目标,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全面提高从业者综合素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细则,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杨人社〔2014〕90号)到期终止。原文件存续期间,已产生未核销的补贴,按原文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1、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2、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
3、推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比武活动实施细则
4、鼓励重点服务人群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5、加强优质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6、开展区域性紧缺急需培训项目实施细则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现就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细则规定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费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及由本区培训实施机构承担跨区县组合开班培训任务的外区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
2、补贴条件: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
3、补贴标准: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按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高级以上培训项目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其它等级不予补贴。
4、补贴申请:“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监督系统”每季度自动生成相关的补贴申请表,企业系统内确认提交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初审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二)组织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受委托开展中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组织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培训项目,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200元/人。
4、补贴申请: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培训实施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每半年核拨一次补贴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
5、申请材料:《杨浦区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费补贴审批表》、《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花名册》。
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1、补贴对象:受委托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外省市或本市农村户籍在职职工参加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按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市补贴不足部分由区级财力给予补贴。
4、补贴申请:由培训实施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每半年核拨一次补贴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
5、申请材料:《杨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审批表》、《杨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明细表》、《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复印件、《农民工培训补贴花名册》复印件。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带徒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本区企业。
2、补贴条件:在实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期间,试点单位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可享受导师带徒津贴。
3、补贴标准:800元/人月,补贴期最长不超过2年。
4、补贴申请:带教津贴采取事后结算的办法实施。培训任务完成后,每年年底由试点单位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津贴核拨至企业导师的个人账户。
5、申请材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参与试点的认定文件、师徒带教协议书、学徒及企业导师的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徒取得的证书复印件、企业导师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其它
补贴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不办理经费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鉴定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给予补贴。
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培训机构开办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鼓励劳动者参加高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技能人才的领军、示范作用,现就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有关细则规定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能力提升
1、补贴对象:本市法定年龄段内劳动者;学校本部在杨浦区的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培训期间在沪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
2、补贴条件:
(1)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当年度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及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的企业技能评价项目内的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纳入本区职业培训网络管理,鉴定合格(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
(2)以发证日期为准,补贴对象一年只享受一次补贴,并按就高原则实施;补贴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不办理经费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3、补贴标准:高级技师(一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800元/人。
4、补贴申请:补贴对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向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帐户。
5、申请资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还需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生推荐表。
二、区首席技师工作资助
1、资助范围: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首席技师选聘制度,且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本区企业。
2、资助条件:
(1)企业聘任的首席技师应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重点是要掌握关键技术、能够带领团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或在传技带徒、组织攻关、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企业应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制度;规范首席技师选拔聘用;发挥首席技师带头作用;落实首席技师相应待遇;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总体建设。
3、资助标准:给予2万元/人的工作经费资助,用于资助首席技师及其团队开展培训进修、技术交流、著作出版、带徒传技、创新科研、技术攻关及其它相关待遇。对获得资助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开展成效卓著的企业,可继续提出申请,但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首席技师仍在聘用期内。
4、资助申请:每年第二季度,由单位申报,街道、委办局初审推荐,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提交材料。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将资助资金下拨至申报单位。
5、申请材料:《杨浦区首席技师工作资助项目申报表》、申报报告、首席技师制度及技能水平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助
经评审认定,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由区配套给予10万元的工作资助,主要用于工作室技能创新研发、技术推广交流等。单位配套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及工作室日常运作等。
四、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工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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