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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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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691号),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教育局

青浦区总工会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729



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和《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91号),为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区财政按当年度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区统筹资金”),用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补贴和开展区域内重点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对于历年结余资金,区财政最高可统筹结余资金的30%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二)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包括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

二、组织实施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可直接申请培训费补贴。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区相关部门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培训服务,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给予补贴。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方式。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就同一类培训项目同时享受上述两种培训补贴。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重点培训项目,使用区统筹资金予以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

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每年能够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系统完整的培训计划。具备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应条件。

(2)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承诺当年度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2.补贴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2)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等。

(3)文化、管理和综合素质教育类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结合企业生产业务需求所需的文化知识、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等。

(4)企业班组长和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相关业务培训

主要包括班组长建设和工会相关业务培训等。

企业职工可同时参加各类项目的培训,但在同一类别中不得同时参加多个项目。各类项目均必须鉴定考核或评价合格方可予以补贴。

3.补贴范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包括师资授课费、场地、耗材、教材讲义费、培训后参加职业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考核费等培训过程直接发生的费用以及行业认证、继续教育、委托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支出,但不包括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实训环境配套改造费、培训项目开发费、培训管理费、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等支出。补贴资金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4.补贴标准

(1)技能类培训项目(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全国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培训等)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本市公布的补贴标准。

(2)技能类培训项目以外的培训项目,如行业或主管部门有相应标准,则最高不超过行业或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如行业或主管部门无相应标准,暂按以下标准计算培训费补贴:

①企业以组班形式开展内训:企业运用自有资源开展培训内容范围内的各类岗位培训,根据实际课时数(一课时为45分钟)和考核评估性质核定: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7.8元/课时/人(2015年最高不超过7元/课时/人),最长一般不超过60课时。单班参训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培训结束后考核评估费的补贴标准为:理论知识考核10元/人,操作技能考核65元/人。需要外出住宿的,另增加最高限额180元/人/天的补贴。

②企业以集中授课形式开展内训:培训内容中讲座的师资授课补贴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技能类高级及以上人员参照“副高”执行。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国内权威或境外专家,可根据其实际专业水平的不可替代性,由各镇、街道协调小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其授课补贴标准,并报区协调小组备案。

③企业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内容范围内各类培训的,按最高不超过270元/人/天的综合定额标准实施培训费补贴(包含授课、场地、耗材、教材讲义费等)。

④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补贴费标准:初级、中级、高级分别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

5.补贴比例

对申请企业的补贴按照其经批准后培训项目实际培训费用的60%—80%核定,核定后的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补贴标准。

可按实际培训费用80%确定补贴额度的企业为:

(1)先进制造业“三新三优一品牌”,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精密机电、电子信息、印刷传媒三大区域优势产业,以及传统行业细分领域的重点品牌和龙头企业;

(2)现代服务业(现代商贸、现代物流、软件信息、会展商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创新金融)重点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4)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

(5)上年度区纳税百强企业(不含注册型和房地产企业)。

上述五类之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70%确定补贴额度。

实际培训费用如超出其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必须上年度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6.申请受理、培训实施和资金核拨

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采取当年集中受理申请、次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补贴金额拨付的办法,按属地化原则在注册地所在街道、镇申报受理,由街镇协调小组进行审核拨付。

(1)申请受理

企业到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当年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当场反馈受理意见。当年申请材料包括:

①《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②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类别、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实施机构、课时数、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或评价方式、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④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和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等资料;

⑤企业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每年可补充调整一次申请材料。超过申请期限的原则上不再追溯核拨补贴。

(2)街镇审核

正式受理的材料应及时提交街镇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核。审定后,街镇协调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受理窗口或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3)培训实施

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培训。

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入围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将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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