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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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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质量强区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个人两类奖项。其中组织奖又分为:区长质量奖(组织)”“质量金奖(组织)”“质量创新奖(组织),个人奖又分为区长质量奖(个人)”“质量创新奖(个人)。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青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青浦区质量工作作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四条(评审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和评审严谨。

第五条(奖励数量)区长质量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区长质量奖(组织)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个人)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质量金奖只设组织奖,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质量创新奖(组织)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质量创新奖(个人)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质量创新奖除单独申报外,可经评审组推荐在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或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评审费用)区长质量奖的评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的培育、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职能)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特约聘请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特约聘请的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并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四)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组织及个人等。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方案;

(二)拟定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组织及个人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可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委托有关机构参与对有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培育、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次选聘不超过七名评审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拟定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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