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排水户: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方式改为告知承诺的通知》(沪水务〔2018〕19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我局结合青浦实际,对《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办事指南》及其法律文书样式进行了修订,将原审批方式改为告知承诺,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提出。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方式)
一、实施依据
(一)《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二、许可条件
1.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2.符合排水管网现状要求;
3.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
4.符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排水技术要求;
5.有临时排水方案、措施;
6.落实临时排水责任。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施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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