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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青浦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关于推进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5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就促〔2017〕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凡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

二、就业创业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三、见习基地范围

(一)就业见习基地范围

凡本区区域内能直接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有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二)创业见习基地范围

1.凡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2.凡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3年及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

四、见习基地申请条件和程序

申报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推进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53号)及《关于开展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就促〔2017〕54号)文件有关要求操作。

五、见习学员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每人每月给予市级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

(二)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市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市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见习学员本区补贴。见习期内,本区对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贴;在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

六、见习基地补贴

(一)见习带教费补贴

1.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带教老师,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享受市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在此基础上对创业见习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区级带教费补贴。

2.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市级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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