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
为了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文件的精神,保障本镇范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籍人员享受自行养老待遇,在【赵府(2005)30号】、【赵府(2008)73号】、【赵府(2011)67号】、【赵府(2013)109号】文件的基础上,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通知:
一、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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