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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规范〔2020〕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3月25日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上海市普陀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现就本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深化普陀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教育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工作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法治理、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处置和保障体系,着力形成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较高、保障机制完善的防控格局,筑牢学校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师生安全。
第二章 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第四条 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时标准。义务教育阶段一、四、六、八年级以及高中阶段一年级,每学期至少安排8课时,其他年级每学期至少安排4课时,开展公共安全教育。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落实禁毒专题课程1课时,幼儿园每周至少安排1次涉及公共安全教育内容的游戏活动。区教育局要不断研究开发区域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读本,组织研发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游戏或绘本,开发或征集公共安全教育优质资源,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学校辐射。
第五条 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公共安全开学第一课”“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最后一课”以及相关主题安全教育工作。区教育局对各学校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评估和考核。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到校园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并为学校安全教育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第六条 规范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安全知识、救护技能等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并按课时标准记入相应学分。区教育局要将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幼儿园与小学体育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护师资培训,鼓励和支持新任教师取得初级急救知识技能证书;在幼儿园与小学低年级全面开展体育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班主任初级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年满18周岁的高中毕业生申请初级急救知识技能证书。
第七条 增设公共安全教研员岗位。区教育学院教研室要增加不少于1名公共安全教育专(兼)职教研员,定期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研活动。
第八条 公共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各中小学要将公共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养成良好习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法治进校园”“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等工作。
第九条 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其中,中小学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4次,幼儿园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夜间时段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幼儿园午睡时间段组织开展的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经常给予现场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推进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共享场所建设。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推进和完善区公共安全教育体验中心、区消防安全体验馆等区域公共安全教育共享场所建设,各学校要按要求建设好安全教育体验教室,支持鼓励幼儿园建设安全教育活动场所。各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市公共安全教育实训基地、区公共安全教育体验中心和学校公共安全教育体验教室,落实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实训有关要求。区教育局逐步落实公共安全实训类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发和更新实训课程,不断提升实训效果。
第十一条 加强中小学生生命教育。各学校每学年要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生命教育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一次生命教育主题讲座、召开一次生命教育主题班会。各学科教师梳理一次教材中生命教育元素,各教研组开展一次集体备课。
第十二条 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小学四年级或五年级每班每两周安排1节心理健康活动课,中学至少有一个年级每班每两周有1节心理健康活动课,由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执教。班主任每学期至少有1节以心理健康为主题的班团队会。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及时给予必要的危机干预,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抓好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师为支撑的全员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每校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超过一定规模的、多校区或多学段学校应酌情增加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学校要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按照标准建立心理辅导室,为师生提供心理辅导,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和社区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培训和家访,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交流分享家庭教育的经验、教训,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提升科学育儿能力。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会同各街道(镇)社区学校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办好“家长学校”。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
第十四条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定期分析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信息分析机制。建立健全学校自查、职能部门抽查、区政府督导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学校要及时整改,需要资源支持的向区教育局或学校举办者报告。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问题和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需要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的事项,区教育局要形成清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区教育局建立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妥善防范、疏导和处置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
第十五条 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区教育局、各相关部门和各学校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风险预防、安全教育、设施维保等方面的服务或产品,协助区教育局等部门制定和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与相关标准,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
第十六条 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区教育局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要与区及街道(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学校、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区相关部门要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和社会协作网络,提供维权服务、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自我保护教育、不良行为帮教等。支持和鼓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骨干律师积极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区律工委等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三章 构建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规划学校。区规划资源局对学校的建设规划和选址,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污染状况、周边环境、安全因素等进行全面评估,选址应远离污染源,避开交通主干道、高压输变电线路、高层建筑阴影区,不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在校舍建设过程中,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要会同区教育局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统筹规划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专门学校设施建设,保障残疾学生和专门学校学生安全参与学校活动。
第十八条 强化学校建设质量监管和建筑风险排查。区建管委要会同区教育局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已受监的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加强对已受监的学校工程建设的监管,发现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责令整改。学校校舍、塑胶跑道要使用符合环保、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督促参建各方按相应标准建设、检测、验收,并在投入使用前要在学校显要位置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要切实做好校舍和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区教育局要会同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教育教学设施和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质量标准。区教育局牵头要对30年以上房龄的校舍加强监管,排查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区房管局在区教育局开展校舍房屋安全检测工作时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 加强教育装备安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会同区教育局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防设施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控设施,覆盖本区幼儿园幼儿集体活动区域。区市场监管局要配合区教育局在学校采购、使用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体育器械、餐具食具、校服等过程中给予指导,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政策服务和信息共享。对重点产品开展质量抽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学生用品质量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规范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和采购程序,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公开发布的团体标准写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加强装备采购履约的验收环节管理,完善学校教育装备质量检查和抽查工作机制,探索第三方产品专业运维机制,确保进入学校的教育装备安全、环保、质量可靠。优化教育装备标准,合理提升预算水平,优化采购方案,提高教育装备质量水平。新建、改扩建、新装修校舍,在课桌椅、床铺等家具配置完毕后、校舍投入使用前,学校可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学校校舍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学校应积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参与和监督检测工作,检测流程和结果应及时向师生和学生家长公布。学校要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流程,配备急救冲洗设备和急救箱等学生实验安全必备设施。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要配齐配强专业安保力量。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夜间至少按照普通学校标准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开展日常守护、巡逻、护校等工作。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制度。小学、幼儿园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段,要在“一门两保安”的基础上,叠加聘请2名保安员协同守护,并建立健全接送安全管理制度,因地制宜设置家长接送、等待区域。学校要聘用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保安员,在岗保安员要具备处置突发事件、履行学校日常安保职责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信息登记和出入证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根据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实际,合理设置防冲撞设施;严禁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校园,邮包、快递等物品,一律在门卫室进行交接。学校要为门卫室配备手持探测仪,对邮包、快递等物品进行检测。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区公安分局要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和警力配置,配齐配强校外治安辅导员;落实将小学、幼儿园作为巡逻必到点等制度,加大学校及周边区域实兵巡逻、视频巡逻等工作力度;会同区建管委加强校园周边交通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对交通复杂的学校门前道路,区公安分局应做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部署交通警察、交通辅警或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师生交通安全。各街道(镇)负责落实为小学和幼儿园校门周边100米范围内配备1名社区网格巡逻保安并配防护器械,在小学、幼儿园上学和放学高峰时段协助学校强化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牵头落实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将学校周边200米划设为学生安全区域,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常态化、效果实。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分别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非法行医等营业场所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以及校园、师生安全的其他场所等。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出版物市场和玩具市场等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做到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销售。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要加大对学校周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游商、无证照摊点及“三无食品”的整治力度,维护良好学校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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