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嘉定区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嘉府规〔2019〕7号),结合新形势下养老服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嘉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部分条款,对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一、《意见》第一条:“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市、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是指:纳入区政府实事项目的新增床位(含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在通过项目验收后可申请相应标准建设补贴的区级配套资金。
二、《意见》第二条第3款:“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除市、区、街镇政府投资建设以外的、具有房屋产权的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市级建设财力补助资金通过区政府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投入。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理事会等方式,行使出资人对投资、预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确保其履行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三、《意见》第三条第3款:“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是指: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给予差别化一次性补贴:投资30万元(含)~60万元,补贴15万元;投资60万元(含)~100万元,补贴30万元;投资100万元(含)~150万元,补贴40万元;投资超过150万元(含),补贴60万元。
四、《意见》第三条第4款:根据《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19〕6号)要求,该款调整为:对社区长者食堂,市级财政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补贴:800客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500~800客(不含800客)的,补贴30万元;150~500客(不含500客)的,补贴10万元,对每个老年助餐点,市级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五、《意见》第三条第5款: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
六、《意见》第三条第6款:“新建或改建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经验收合格,依据规模大小和投资额度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家5~20万元资助基础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是指:新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20万元;投资额为20万元(含)~40万元的,补贴10万元。改造项目中,接受过补贴并建成10年(含)后,和新建项目一样根据总投资额补贴;不满10年但超过5年(含),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贴5万元。
七、《意见》第三条: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市、区两级财政1:1配比补贴,原则上补贴额不超过总投入资金的80%。
八、《意见》第四条:“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本市‘以奖代补’条件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是指:公办保基本以外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九、《意见》第七条:“经综合考核评估,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200元运作补贴”,住养人员当月入住机构未满10天的不能享受补贴,如收住未满60周岁的本区户籍的特殊对象同样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运作补贴。补贴资金可用于:养老护理人员、专技人员的培训、绩效奖励等支出;弥补机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支出以及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其中,绩效奖励支出不得超过补贴总额30%。考核办法详见《嘉定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评估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
十、《意见》第八条:认知症照护床位运营补贴具体核拨标准为:自正式收住老人起,按照第1年4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2年按照3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第3年起按照2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按照上年四季度至当年前三季度算作为一个执行年度,不在执行年度中的按照200元/月/户籍老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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