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嘉农委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嘉定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
第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统一审批立项。区农业农村委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预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转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以上农田建设配套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配套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实施推进、项目建设管理、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预审
第四条 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各镇应提前一年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规划、“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组织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列出当年申报计划。经审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区财政局统一委派投资监理前期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中投资概算评估。申报计划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三重一大”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未列入申报计划的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库,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将项目转批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复后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 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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