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设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和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
第三条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设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单一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带动1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2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300个以上农户。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7、初级农产品须由区农业执法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2年资信情况证明;
9、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证书、注册商标证书、企业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证书。
第六条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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