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实施本区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地区成为提升嘉定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空间,打造嘉定创新活力之城的亮点和底色,现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落实嘉定2035总体规划,实施《嘉定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嘉定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农”优先发展。全区上下共同行动、共同努力,在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农民集中居住规划空间和土地指标落实、区级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和政策聚焦度。
坚持共享发展成果。通过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
坚持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区、镇统筹,落实各涉农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镇级工作的督促考核,形成区、镇共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合力。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形成对相对集中居住的合理预期,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契约承诺,切实保障农民实现宅基地权益的自主选择权。加强分类指导,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新增不少于4000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推进重点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二、本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模式
在本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工作开展过程中,各涉农镇应结合历史政策的实际,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资格权界定。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模式分为两种:进城镇集中居住模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模式。
三、本区实施进城镇集中居住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
1.优化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各涉农镇要优先保障农民集中安置用地,将安置地块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和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安置地块要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条件,同时考虑安置区域的适度规模以降低配套成本。相关安置地块一旦锁定,纳入刚性管控,若涉及重大规划调整,优先保障安置地块。在坚持合理安置标准、满足区域配套和环境风貌要求的基础上,对已规划的集中居住项目地块,经论证后可适度提高容积率,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项目,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在优先利用规划新增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可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用地,容积率可不变。允许通过规划调整,适当增加开发边界范围,将镇区周边集体建设用地定向用于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
2.增加土地指标管理弹性。进一步提高增减挂钩的灵活性,延长增减挂钩周期至5年,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安置项目的土地周转指标由市级保障,使用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新地块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挂钩建新地块优先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二)资金支持
1.土地出让金返补。根据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所涉节余建设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级确定的基数计算返补。
2.财政资金补贴。市级财政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的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规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可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等,待相关补贴资金下拨到区级财政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各涉农镇予以统筹使用。
3.补贴资金预拨。为减轻各涉农镇推进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启动阶段的资金压力,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金额,按照市级财政拨付的进度和比例予以实施,相关资金下拨到区级财政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各涉农镇予以统筹使用。
4.捆绑地块出让。农民进城镇居住项目资金捆绑地块优先列入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三)安置安排
充分考虑农民生活习惯和居住偏好,对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房,允许各涉农镇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房型标准。
各涉农镇可以结合区域内存量房源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存量房源用于安置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涉及的集建区外的农户。
对进城镇集中居住,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可结合产业用房、股权安置、养老安置以及货币化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财产权益。实施多元安置模式的,各涉农镇需拟定方案报区集中居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基地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一并予以代征,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与动迁安置基地同步建设,以保证动迁基地顺利交付使用。
四、本区实施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
1.优先安排平移集中点用地。区镇两级在各自总体规划中,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的布局和用地。对于布局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若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级层面进行统筹安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允许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予以落地。
2.明确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路径。支持各涉农镇探索多种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方式。对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允许在镇域范围内按照规划跨村平移集中归并。平移集中居住点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者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
(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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