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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府规〔2019〕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嘉定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新转型,实现农村生活、生产与生态深度融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区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生活特色,又能以旅游经营的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明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品牌特色,在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以及郊野公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等地区,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嘉定地域特点和江南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二)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推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鼓励农户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租赁给经营主体用于发展乡村民宿。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三、申办条件
申办乡村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要求。应在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以及郊野公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等地区。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附近开设民宿。
(二)经营主体要求。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三)经营用房要求。乡村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建筑安全。乡村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和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鼓励民宿的经营业主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五)公共安全。乡村民宿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生态环境。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七)从业人员。乡村民宿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八)诚信经营。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四、工作组织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公安嘉定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嘉定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建立联合审批机制
按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由工作组办公室牵头,农委、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核验小组,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形成联审意见。对取得联审通过意见的经营主体,各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办理相关证照。
五、申办程序
乡村民宿符合申办条件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经营主体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提出申请
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详见附件1),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街镇,民宿申请所在街镇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意见,提交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办公室。
(二)审核审定
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联合审定书面意见(详见附件2)。
(三)证照办理
取得联合审定通过意见的乡村民宿经营者,凭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由民宿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小餐饮备案。由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
3.参照旅馆业管理实行备案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及通过技防验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采取告知承诺制,由区卫健委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在上述证照办理齐全且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民宿业经营活动,并确保经营期限内严格按照承诺内容经营。若出现无证无照经营,一律取消在嘉定发展民宿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详见附件3),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乡村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要及时查处。
(二)加强镇、村属地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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