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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民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救助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体现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的托底效应,缓解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本区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根据《上海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沪民规〔2017〕2号)以及本市现行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内容为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一)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门急诊费用,本区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按市级政策执行,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的门急诊费用纳入住院医疗救助。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二)实时医疗救助
对象范围: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就医结算时,按本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分别参照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和事后住院医疗救助的市级标准给予实时救助,但不设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设300元门急诊起付线。
(三)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人是指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其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及与其实施双向转诊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工费),先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再给予全额救助。
(四)节日医疗救助。对上年度已办理过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每年春节前夕,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节日临时医疗救助方案,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事后住院医疗救助、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标准、流程等按市级政策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的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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