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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
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民政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简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手续,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垫付负担。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在本区一、二级医疗机构(除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推行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推动本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从事后向事中跨越,提高优抚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实时结算医疗补助对象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享受本市参战生活补助的退役人员;
5.经认定的参试退役人员。
(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须参加以下基本医疗保险之一: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适用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嘉定区中心医院
嘉定区南翔医院
嘉定区安亭医院
嘉定区中医医院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嘉定区牙病防治所
一级医疗机构: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真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迎园医院
二、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就医结算时,按本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按对象类别补助比例,直接给予医疗补助实时结算。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给予100%的医疗补助;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80%的医疗补助;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给予50%医疗补助;
4.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军人,给予50%的医疗补助。其中,非城保的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给予80%的医疗补助;
5.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70%的医疗补助;
6.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50%的医疗补助;
7.享受本市参战生活补助的退役人员,给予50%医疗补助;
8.经认定的参试退役人员,给予85%医疗补助。
(二)相关规定
以下情形不列入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范围:
1.市医保部门规定参保人员需自费的药品、医疗材料等费用以及不符合医保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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