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上海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3号),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15〕36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区管企业(集团)本部(以下简称“企业本部”)。区管企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按照“进大院入小门”的原则执行;其他区属企业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照执行。
二、管理事项
工资总额的预算、结算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操作指引
企业本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政策导向,综合考虑本企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当年经营状况等,参照当年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结算等工作。
(一)人均工资基数
原则上应以经确认的上年度企业本部人均工资结算数确定。因组织机构调整、岗位设置增减、人员配备变化等情况,可重新确定相关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影响工资数额较大的,可按照加权平均方式,对人均工资基数作动态调整。
(二)人均工资调整
企业应按照“定位为本、效益为先、分类确定”的原则,依照“合理提高低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的精神,综合考虑本企业的功能定位、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下简称“指导线”),科学安排年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按一定程序决定确需进行工资调整的,其增长幅度须按下列原则执行。
1.竞争类企业
人均实现利润增长的,人均工资增幅可参照指导线平均线确定;人均实现利润下降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按不高于指导线下线确定。其中,人均实现利润增长较快的但实际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人均工资增幅可适当增加;人均实现利润虽然下降,但盈利水平仍处于行业领先或者净减亏达到20%以上的企业,人均工资增幅可适当增加1-2个百分点。
2.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
在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政府工作任务、建设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人均工资增幅可按不高于指导线平均线确定。
3.人均工资基数较高的企业
人均工资为上年区国资系统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按不高于指导线平均线确定;人均工资为平均工资2倍以上但不到3倍(含)的,按指导线平均线—指导线下线之间确定(人均工资每增加0.1倍,比指导线平均线减少x个百分点);人均工资为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指导线下线确定。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集团)所有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4.其他
生产经营不正常、亏损不减亏或人均工资过高的企业,一律按不高于指导线下线确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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