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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本区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指导意见

2021-05-31 崇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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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本区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改革农村建房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是深化崇明农村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不仅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土地、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环境,还能有效促进城镇化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本市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2016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要求和本区农民居住的现状实际,现就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三个集中”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创新宅基地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不断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主,因地制宜。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不同于动迁征收,由农民自愿选择、自主决定。政府做好引导和服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避免“一刀切”“标准化”做法,充分考虑农民需求和政府承受能力,鼓励各乡镇结合自身优势和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城乡统筹,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城乡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编制农民集中居住专项规划,全面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

(三)以人为本,长期坚持。考虑到农村现状条件、村风民俗的差异性以及农民建房需求的多样性,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要循序渐进,不定具体工作指标,让愿意集中居住的农民分享政策的红利。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农民提供城镇化地区较为便利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让农民共享改革和城镇化发展成果,整体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获得感。促进人口向崇南城镇带集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完善城乡空间布局,推动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力争通过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使本区农民居住集中规模有明显提高,农村分散居住状况有明显改善,城镇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四、推进模式

在农民原有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为单位,按照货币化置换、实物置换和异地集中建房三种模式推进农民居住集中。

(一)货币化置换模式

在农民家庭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基础上,鼓励需翻建、新建住房的农户放弃原有宅基地购买城镇商品房或其它置业。对农户放弃的原有宅基地按照本区制定的标准进行货币化置换。

(二)实物置换模式

重点聚焦实际居住在“三高”沿线、生态敏感地区、环境整治地区的农民,优先推进纯农地区10户以下的自然村落,引导整区域农民向核心镇、新市镇、小集镇集中居住。

整区域是指单个项目涉及户数300户以上,或单个项目涉及区域面积500亩以上(其中宅基地复垦面积在200亩以上)。

(三)异地集中建房模式

在确定的核心镇、新市镇、小集镇镇区周边,选择区位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率高的区域,规划设置若干个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需翻建、新建住房的农民向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中,按照联排等方式分区域、统筹建筑风格自行建房。

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退出宅基地的,可进行货币补偿。

五、用地方式

(一)实物置换用地方式

在核心镇、新市镇国有建设用地上或通过征收土地的形式建设置换房。

(二)异地集中建房用地方式

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通过流转土地的形式落实建房用地,土地流转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原有宅基地农户也可选择集中居住形式。

六、面积标准

(一)实物置换面积标准

向核心镇、新市镇集中进行实物置换的农户,根据农户选择的实物置换区域,按照合法有效的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换购置换房,具体标准按照不同置换区域另行制定。

(二)异地集中建房面积标准

向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中的农户,按照联排等方式分区域、统筹建筑风格自行建房,具体面积标准按照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予以核定。

七、政策支持

(一)提供建房用地并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和补偿资金

1.对进行实物置换的项目,可按纳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

2.对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房的农户,由政府提供建房用地并落实“五通一平”等前期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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