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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 办、 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审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
2021 年 4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 (法人) 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 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管委应当定期或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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