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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长宁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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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聚焦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等重点产业,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效应,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圈,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等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对《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经1月1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规范设立和运作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或母基金),聚焦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等重点产业,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效应,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圈,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区重点产业及相关优质企业的资金。通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大对区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投资,同时积极吸引一批被投资的区外企业入驻长宁。

第三条 根据区产业发展战略,通过顶层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形成“1+3+X”的基金构架,其中:“1”即母基金,“3”即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和时尚创意产业三个重点产业子基金,“X”即若干个其他子基金。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一)坚持产业导向。服务区产业发展战略实施,加大对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以及其他重点产业和相关企业的投资。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引导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选择绩优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组建重点产业子基金。选择管理公司或团队要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

(三)坚持风险控制。引导基金投资组建子基金要注重风险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引导基金专户中暂未使用、上缴的资金的收益;

)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总额控制、分期安排”的方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专户。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子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引导基金在产业方面的引导作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组建的子基金应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长宁。

第九条 组建子基金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不低于基金规模的30%。按项目出资的,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出资。投资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2、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至少有3个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且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均收益率不低于8%,或现金分红加股权转让收入折算成年均收益率不低于8%,投资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对于重点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子基金,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3、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子基金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合作条件

1、通过子基金向长宁区纳税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母基金的出资金额。子基金在对区外企业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争取将其所投项目在长宁落地。

2、子基金应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3、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4、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5、原则上要求将子基金托管在商业银行于长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最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的退出与转让:

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母基金的出资可按下列规则,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后,母基金出资额和归属母基金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一)在原有其他出资人中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二)投入3年以下(含),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投入3年以上,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转让退出;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原则上不先于母基金退出,如先于母基金退出的,应征得母基金同意。

对于2018年以前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从每个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及风险处置如下:

(一)若子基金发生亏损,母基金按截止至亏损之日实际缴付的资本在子基金实际募集资金中所占比例承担亏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

1、子基金协议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的。

4、子基金未按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组建子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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