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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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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储备库、预安排工作流程,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发改委对《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17年7月31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新修订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2、《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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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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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区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符合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拟在未来三年内实施的使用长宁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维修类和旧小区整治类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水利、综合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2、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
3、政法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楼、社区管理服务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装修维修类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以及党政机关和各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的装修、维护和修缮项目。
(三)旧小区整治类项目主要包括旧小区综合整治、精品小区、非成套公房成套化改造等。
城市维护和土地储备项目按照有关办法执行,不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
第三条 相关方职责
(一)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和办法的制定,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全区储备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
(二)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储备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本行业储备项目的初审和管理。具体为:
1、区建设和交通委负责路桥(隧)、水利、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公园绿地、环卫公共设施项目;
3、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4、区教育局负责教育设施项目;
5、区文化局负责文化设施项目;
6、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设施项目;
7、区体育局负责体育设施项目;
8、区民政局负责民政设施项目;
9、区科委负责科技设施项目;
10、区环保局负责环保设施项目;
11、区民防办负责民防设施项目;
12、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13、区社建办负责街道和社区服务设施项目。
(三)区内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报项目
(一)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实行集中申报。每年第一季度,区内各部门(单位)结合市、区政府的重点工作,根据区发改委提出的具体要求,征集、审核筛选本部门储备项目,经本部门班子讨论后,集中上报申请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其他时间,区内各部门可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二)申报项目先行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区发改委。
申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申报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背景、申报依据、建设类别、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必要性、前期工作进展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的管理
(一) 每年第二季度,区发改委对区内各部门申报的储备库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区储备库进行管理。
(二)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核后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三)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长宁区公务管理平台上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内进行。
第六条 项目分类管理
区发改委根据储备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储备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按照前期工作的进度,由丙类向甲类逐级升等。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甲类项目: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评估的装修维修项目和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通过区政府审定的旧小区整治类项目,为甲类项目。
乙类项目: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交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的装修维修类项目和提交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的旧小区整治类项目,为乙类项目。
丙类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控详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或区委区政府决策明确,但尚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为丙类项目。
第七条 储备库与预安排
(一)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是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的主要依据和来源。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预安排。
(二)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储备库与年度预安排的衔接工作。原则上,项目储备库中的甲类项目和预计下一年度具备开工条件的乙类项目进入年度预安排,可按进度安排资金。
(三)甲类项目纳入年度政府项目预安排后,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八条 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前期调查和建设方案的研究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开展勘察、方案设计、管线综合咨询等工作。装修维修类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其中设计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投资达到概算深度。旧小区整治类项目明确实施的小区,编制方案,投资达到估算深度。鼓励工程咨询机构与设计单位联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所需资金可向区发改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储备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支出。储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安排后,已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转入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工作费用一般包括:方案设计费、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管线综合咨询费、装修维修项目初步设计费等。
(三)项目单位应抓紧办理储备项目的前期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立项、规划、土地等事项,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的研究,强化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
第九条 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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