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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泾镇征地养老人员大病、重病帮困补助暂行办法

2021-05-31 长宁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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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新府〔 2013〕 4 号
新泾镇征地养老人员大病、重病帮困补助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新泾镇征地养老人员的
生活质量,特参照《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
助保障计划》,并结合新泾镇实际制定并实施本暂行办法。现就
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与对象
新泾镇集中养老发放养老金及报销医药费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标准
根据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
助保障计划中首次确认的 12 类重大疾病或手术发生的相关医药
2
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 负 金额满
10000 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
性补助 500 元。
2、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 负 金额满
20000 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
性补助 1000 元。
3、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 负 金额满
30000 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
性补助 2000 元。
4、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 负 金额满
40000 元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年一次
性补助 3000 元。
5、凡按照“居保”范围内住院发票全年累计自 负 金额满
50000 元及以上标准的(扣除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每人每
年一次性补助 5000 元。
6、上述人员虽未住院,但在放疗、化疗、血透期间发生各
项门急诊费用的自付部分全年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按照上
述相应标准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流程
3
1、由征地养老人员本人或家属填写申请表。
2、凡住院人员,由征地养老人员或家属提供近期医院出具
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或出院小
结。
3、凡往年人员中确诊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
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中首次确认的 12 类重大疾病的
征地养老人员,由征地养老人员或家属提供最初医院出具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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