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区财局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 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2.是否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
3.是否合理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是否按相应进度执行;
4.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5.是否及时审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支付申请。
6.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关联账户或上下级单位划转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7.是否违规将财政资金(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用于投资、消费等用途;
8.是否按规定提取现金;
9、是否违反其他有关。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七条 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建立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形成事中预警控制、事后核查分析的监控机制,对预算执行、单位财务和银行资金往来等各环节建立起相互勾连、互相制约、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 系统预警指动态监控系统根据预警规则,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每一笔资金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违反预警规则的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九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环节设置预警规则,主要包括流向、流量和流速等预警。
第十条 综合核查指区财政局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纠偏的过程,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等方式。
电话核查是区财政局针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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