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宝规土[2016]117号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档案利用办法
局属各部门:
为加强档案的利用管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地保护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规划土地管理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档案利用手续
(一)本局内部利用
1、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档案材料,须填写《查阅登记本》,并注明查阅内容,利用目的。跨部门利用档案,必要时还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
2、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原件,应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借出登记手续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不得转借。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
1、查阅城建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身份证;竣工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城市建设档案移交接收单》;土地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和用地批文等材料,并办理查档登记手续。
2、利用本局其它业务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必要时需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
3、利用本局档案,只准查阅,不得擅自抄录、复印(包括翻印和拍照),不得外借。如确需摘抄,复印的,需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中心工作人员对摘抄的档案内容进行校对、核实无误后方可带走。
二、 档案资料的保密和使用
1、经批准查阅档案的,只准在档案中心内查阅,不得带出。
2、借出的档案材料不得转借,不得泄密,不得拆卷。档案归还时要清点登记,经档案中心核对无误后收回。
3、档案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借阅文件名称、归档编号、借阅人、借阅时间、利用用途及联系方法等内容。
4、借阅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擅自翻阅、抄录和复印、拍照文件资料。要爱护所借阅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严禁在查阅档案时抽烟、吃东西。
5、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拆卷等行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等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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