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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
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沪人社职〔2016〕148号),现将《宝山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宝山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422号),以及《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沪人社职〔2016〕148号),制定本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一)指导思想。从宝山区深度老龄化对养老护理人员需求的实际出发,坚持“政府扶持、行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水平,适应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按照要求,通过各项举措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到2020年,组织宝山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2000人,其中等级工和专项能力培训力争完成700人,新增从业人员全部经过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在岗从业人员50%以上通过培训提升技能,优化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技能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机制,协同推进
建立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周德勋为领导小组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见附件1)。各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本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养老护理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培训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有序推进培训工作开展。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区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掌握所辖养老护理机构的培训需求情况,广泛开展宣传发动、人员组织、身份认定以及后续跟踪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护理培训相关补贴资金的保障落实工作。
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一)鼓励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培训。养老护理机构应做好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发动工作,解决工学矛盾,开展岗前及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养老护理机构应积极开展高师带徒、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充分调动区内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资源,及时培育一批养老护理培训项目,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的等级工、专项职业能力以及岗位练兵等多形式项目培训。同时加大对优质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1-2家优质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培训。
四、搭建平台,畅通渠道
(一)建立区级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养老护理协会、联合区优质养老护理机构和培训机构,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区级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基地。实现集培训项目开发、开放式实训实习、人才培养、考核评价全覆盖一体化模式,开展规范化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基地在行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示范效应。养老护理人员在基地实训按市岗位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养基地实训费补贴。
(二)申报养老护理鉴定站所。对区域内具备养老护理职业鉴定考场、工位、监控、候考室,满足鉴定所需设施设备、达到市养老护理鉴定条件的培训机构、中高职院校申报市养老护理鉴定站所,方便养老护理人员技能鉴定。
(三)畅通养老护理优秀人才培养渠道。鼓励养老护理行业及机构开展各类形式技能竞赛,支持养老护理机构申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能手和区“双百计划”的评选表彰,充分发挥其行业人才引领作用。
五、政策引导,培训补贴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作为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统筹资金为引导,鼓励养老护理机构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升技能。
对60岁以下,经市行业协会或区协调小组认定(详见附件2)的本区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健康照护、家政服务等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经鉴定合格,按当年度补贴目录内岗位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和实际课时,核定培训补贴经费。经认定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专项能力或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能力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市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补足)。
六、其他
(一)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报刊、电台等各类媒体,采用印制宣传册、深入养老护理机构座谈、访谈等形式,积极宣传养老护理培训培训政策。对为养老护理培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营造为养老护理人员提升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承办机构要紧贴养老护理机构需求,制定教学计划,创新教学模式,提升教学水平,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我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宝山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
2.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身份认定办法
附件1
宝山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 长:周德勋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黄雅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贡凤梅 区民政局局长
李 岚 区财政局局长
李晓惠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成 员:苏卫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瑞发 区民政局副局长
汤卫东 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桂志良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苏卫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瑞发 区民政局副局长
汤卫东 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桂志良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朱德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
彭菊芳 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副主任
陆文耀 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科长
朱龙明 区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
许海民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和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王 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员
吴佩瑶 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科员
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如有人事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身份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沪人社职〔2016〕148号)文规定,制定宝山区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身份认定办法,具体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区域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其他医疗护理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上述机构从业人员,有意愿参加技能培训需填制“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身份认定表”,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
2.相关养老护理机构收到“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身份认定表”后,对人员身份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填报“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身份认定汇总表”,参加养老护理培训的报区民政局审核,参加健康照护培训的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参加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培训的报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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