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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定期向区审计局提供负责监管的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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