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宝府〔2012〕6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25日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 ,进一步规范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旧城区改建项目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按照《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低于80%,具体比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旧改地块的具体情况在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套型面积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8平方米至12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四条(价格补贴系数)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为0.3。
第五条(折算单价)
按照《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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