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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宝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职责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68号)及《宝山区外环线以外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宝府办[2012]42号)文件规定,宝山区辖区范围内的外环以外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统筹使用工作由宝山区负责。为了加强对配套费的管理,促进本区住宅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配套费收支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理的范围

本通知管理的范围为宝山区辖区范围内的外环以外区域(以下简称:统筹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二、职责分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统筹区内的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配套费投资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区内配套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配套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费专户资金管理和配套费投资建设配套项目资金审核及拨付管理。

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局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统筹区内配套项目建设审批、协调、接管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统筹区内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统筹区内配套费投资建设配套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预算管理

1、配套费纳入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根据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区级国库。收入科目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56”。支出科目为“城乡社区事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为“21213”。

2、配套费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征收,配套费支出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申请、拨付和管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配套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配套费收支预算报区财政局,其中配套费支出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并经区发改委批准立项,同时明确项目主体、安排配套费金额以及超标准的其他资金来源。区财政局负责将配套费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执行政府性基金预算报送程序。配套费的预算调整和收支决算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调整预算和决算的要求执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执行政府性基金报送程序。

四、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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