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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的
通 知
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市、区就业促进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好本镇的就业促进各项工作,加大促进就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杨行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和就业补贴
(一)征地人员用工和就业补贴
1、征地人员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以下本镇户籍农转非征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用工补贴,具体标准为:
(1)老征地劳动力(专指2003年10月20日前的征地落实保障项目)中的待安置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补贴金额随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2)视作安置的征地劳动力(专指2003年10月20日前征地落实保障时已在镇、村属企业工作,现随企业改制转入转制企业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补贴金额随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3)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专指征地以后连续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征地人员就业补贴
老征地劳动力中的待安置人员(专指2003年10月20日前的征地落实保障项目)被镇域外单位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征地人员个人每月6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经劳动部门认定的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
(三)刑释解教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经司法部门认定的本镇户籍刑释解教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
(四)退伍军人、军嫂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经双拥办认定的本镇户籍退伍军人、军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青年用工和就业补贴
为鼓励本镇户籍青年提高就业综合能力,促进特殊青年实现市场化就业,特实施以下就业补贴。
1、单位用工补贴
(1)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连续失业满12个月的本镇户籍30岁以下青年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凡本镇户籍青年参加经认定的注册在本镇的见习单位职业见习,并见习后被本单位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困难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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