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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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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宝山区财政局

202019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运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规[20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信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投资控制过程的监督,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优选资质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优选资质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估代建单位专业资质、项目管理质量和能力、技术力量、社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区域经济贡献等方面,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要求)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采取欺骗、伪造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资信、资质;

(二)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业务;

(三)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五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期间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代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的招标工作;

(三)根据区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区财政局批准后,代为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申请、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按财政集中支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负责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投资控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投资估(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

(六)配合投资(财务)监理的工作,及时向投资(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资料;负责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七)负责项目竣工后的产证办理工作;

(八)配合建设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进行资金清算,并配合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九)负责建设工程、财务等资料的整理汇编,并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及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十)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十一)其他合同约定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回避)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法人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报告,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二)通过招标程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三)参与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四)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市级补贴及自筹资金的筹措;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报批及合同签订)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代建期间,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  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代建制项目明确)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法人)单位就项目采用代建制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待决策后,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实施代建制。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产生)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代建合同签订)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作为合同见证方。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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