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统筹平衡政府性资金,增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规[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储备计划”)。列入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负责储备计划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和核销,指导和监督全区项目储备工作。
(二)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计划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储备计划项目研究及前期资金的管理、划拨及清算。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列入储备计划 并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研究及前期资金实施审计集中管理,依法对储备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第四条(申报时间) 储备计划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8月,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对已纳入储备计划、但基本信息材料须调整的项目,可在同一时间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第五条(申报要求) 各街镇、园区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计划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单位、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和前期进展等基础信息。
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项目审核) 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也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或两者结合进行论证。项目论证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充分研判项目建设必要性。重大项目应邀请各行业专家参加论证。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列入储备计划的依据。经论证确需开展前期储备的项目均列入储备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审议,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项目分类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计划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原则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可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计划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丙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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