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宝规土[2017]147号
宝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用
按期支付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部门: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且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今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组对我区土地督察时指出,我区部分项目在完成征地包干后,征地补偿费用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到位,不仅影响了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利益,而且妨碍了征地项目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督察要求,结合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思想认识,确保责任到位。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角度来看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问题,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在区级层面组织拖欠征地补偿费用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确保存量拖欠费用行为得到有效解决,新增征地项目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二、抓源头管控,确保有钱可用。在项目立项、审批、上报之前,各相关部门就要对征地单位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进行全面调研,看其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有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并联合制定出可行性强、便于实际操作的资金保障措施和制度,以防止后续出现资金短缺、资金流转不及时等问题。若不符合要求,建设项目则不得上马,不得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宝山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baoshanqu/2021/0531/144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