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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机关,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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