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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
第三条 各区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区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区级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区党代会,区“两会”,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代表大会等。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街镇或区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召开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或直属组织负责同志参加或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
三类会议。由各区级机关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区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
三类会议。各区级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需要邀请区领导出席的会议,按程序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审批。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区委、区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各区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区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区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0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各区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不包括一类、二类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区级机关会议(不包括一类、二类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计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沪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沪外召开。各区级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各区级机关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760元,其中住宿费500元、伙食费150元、其他费用11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项费用不超过如下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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