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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
专项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制订的《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调动本区企业骨干人才开拓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企业内核心骨干人才。
(一)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
2、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形:
(1)上一年度区级税收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型企业;
(2)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3)关系区域经济社会重大改革和创新发展、成长性较好,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需重点扶持的其他企业。
3、经所在镇、园区推荐,属区本级企业经区主管部门推荐。
(二)骨干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忠于本职、业绩突出,经所在企业认可,并在本企业中担任重要创新管理岗位、创新技术岗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骨干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2、与本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本企业已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3、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及以上。
第三条 (资助名额)
根据企业规模、职工税前收入总量确定资助名额,一般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所属镇、园区或区主管部门推荐,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具体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骨干人才,根据其税前年收入总额情况,按照不同比例给予分段、累进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税前年收入超过三倍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以内部分,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资助;
(二)10万及以上、30万以内部分,按5%资助;
(三)30万及以上、50万以内部分,按7%资助;
(四)50万及以上、60万以内部分,按10%资助;
(五)60万及以上、70万以内部分,按20%资助;
(六)70万及以上部分,按30%资助。
以上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10万元,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五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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