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制订的《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搭建用人单位与优秀大学生相互沟通了解平台,广泛集聚优秀人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以“互惠互利,各方受益”为基本原则,通过设立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便于大学生通过参加见习增加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帮助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大学生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拓宽引才渠道,进一步实现区域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宝山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城区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设立范围)
(一)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张江高新区宝山园各子园、园中园等。
(二)有一定规模,且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见习对象)
(一)在沪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
(二)持有本市户籍,非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
(三)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应当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或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非通用性岗位,与大学生所学专业方向基本一致,且符合大学生基本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定位需求。见习岗位需要配备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额度管理)
(一)见习基地数量及各基地见习人数实行总量调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当年见习基地的申请设立和见习申报人数情况,结合已设见习基地近三年来开展大学生见习的情况,灵活设定或调整见习基地和见习人数额度。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见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的空编数。
第七条 (设立程序)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事业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体统一提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各单位的空编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办理。其他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
需求单位填写《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申报表》,经注册地街镇、园区推荐后,将上述表格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送至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审核认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运行与管理)
(一)岗位申报
见习基地填写《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岗位申请汇总表》并报送至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岗位申报需求。
(二)信息发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宝山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baoshanqu/2021/0531/144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