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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新引进
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9月28日
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解决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人才公寓给予人才的安居住房资助保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引进的符合《宝山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中A、B、C、D、E类人才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二)本区新引进企业、社会组织高级经营管理成员、核心技术骨干等团队核心人才(以下简称“团队核心人才”)。
(三)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引进、未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紧缺急需人才(以下简称“紧缺急需人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必须在宝
山区域范围内,本人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一)申请高层次人才安居资助的企业人才,所在单位须为上一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型企业,或由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对宝山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大、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二)申请团队核心人才安居资助的,须由镇、园区举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参照高层次人才A、B、C、D、E等次,享受相应安居资助。
(三)申请紧缺急需人才安居资助的,须由镇、园区或主管部门举荐,且申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当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第五条 (补贴形式)
人才安居资助分为安家补贴和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申请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且与本区其他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六条 (具体标准)
(一)A类人才可申请安家补贴,资助额度为10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在本区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
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可突破以上最高资助额度,实行
“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二)B类人才可申请安家补贴,资助额度为5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C类人才可申请安家补贴或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安家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为20万元;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宝山区域120平方米房屋租赁平均价格为标准,给予100%的租赁资助。
(四)D类人才可申请安家补贴或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安家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为10万元;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按C类人才租赁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五)E类及紧缺急需人才可申请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按C类人才租赁资助标准的20%给予资助。
(六)以上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且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七条 (资助期限)
安家补贴为一次性补贴。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区域贡献大或成长发展性好的,资助期满后可申请续增1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由区财政资金负担80%(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负担50%,镇、园区负担30%),用人单位按20%比例予以配套。
第九条 (总量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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