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已经于2015年10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提升文化素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目标)
监狱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确保文盲罪犯在入监两年内脱盲,使罪犯释放时取得扫盲、小学毕业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文化教育人数的95%以上。
监狱支持和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各种文化教育。
第三条(学制、课程与课时)
扫盲教育学制为一年,开设《成人识字》课程,总课时为160课时。
小学教育学制为二年,开设语文、数学、政治三门小学课程,总课时为800课时。
初中教育学制为三年,开设语文、数学、历史、地理、政治五门初中课程,总课时为1000课时。
第二章 文化教育的实施
第四条(文化教育对象)
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一)文化程度系文盲或半文盲的,狱内服刑1年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应当获得扫盲证书;狱内服刑3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二)文化程度未达到小学毕业的,狱内服刑在2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三)文化程度未达到初中毕业的,参加初中文化学习,分别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
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第五条(文化教育对象确认)
监狱应认真查阅罪犯档案,开展教育谈话,对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确定文化教育的对象。
(一)年龄:以新收入监登记表为依据。
(二)健康状况:有严重慢性病,精神失常或智力低下、盲、聋、哑,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以新收入监体检报告为依据;服刑期间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监狱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三)狱内服刑刑期:以每年8月25日在册在押罪犯进行统计,凡符合条件的罪犯均应编班入学。
(四)文化程度:凡新收罪犯以判决书为准;判决书上没有标明文化程度的,罪犯本人能够提供有效学历证书的,以所提供的学历证书为准;无法提供有效学历证书的,须对其进行书面试卷测试来确认其文化程度。
第六条(文化程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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