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已经于2015年10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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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提升技能素质,提高回归社会就业能力,提高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目标)
监狱根据罪犯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释放时取得由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以及其他社会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职业技术教育人数的95%以上。
第三条(责任机构)
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各监所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涉及生产上岗培训、生产技术培训、安全培训的,由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劳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教育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都应当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一)年龄不满50周岁;
(二)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上(中专、职校毕业和大专以上的可以不列入);
(三)没有一技之长的;
(四)无严重慢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
对不属于上述应当参加技术教育的罪犯,鼓励他们学习、拓展、提高技能。
第五条(教育对象确认)
监狱根据以下标准确认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对象:
(一)年龄:以判决书记载为依据,如身份未核实的以新收入监登记表为依据。
(二)健康状况:有严重慢性病,精神失常或智力低下、盲、聋、哑,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以新收入监体检报告为依据;服刑期间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监狱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三)文化程度:以判决书记载为依据。
(四)技能状况:罪犯入监教育时了解的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培训类型)
监狱根据生产需要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分层次地组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第一层次是上岗培训及技术含量较低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在职业技术教育总数的40%以内;第二层次是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应占职业技术教育总数的50%以上;第三层次是中、高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在职业技术教育总数的10%以上。
第七条(项目选择)
监狱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度公布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目录,选择适合在狱内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的培训项目,或者可以按照社会有关行业的职业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课时、课程设置和设备要求组织培训。
监狱应设立3—5个相对稳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八条(开班审批)
监狱对计划内的培训项目应在开班之前5个工作日,计划外新增的培训项目应在开班之前1个月,填报《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表》及《鉴定站所准备单》,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学形式)
职业技术教育应实行课堂化教学。监狱应为职业技术教育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鉴定场所,配置相应的教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知部分教学应安排在狱内教学楼内进行;应会部分的教学,建有实训教室的应集中在实训教室进行,没有实训教室的,应在操作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安排教学。
第十条(教学安排)
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班应按照社会有关部门规定的课时安排计划,制定《课程表》,实施教育。教育课时低于规定课时的80%以下的不得组织技能考核。
培训班应建立《教育日志》,如实记载教学情况。参加培训的罪犯应有课堂笔记本、练习本。教研室应建立学员的作业批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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