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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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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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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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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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外,存在一项严重情形的并处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存在两项严重情形的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三项严重情形的并处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四项以上严重情形的,并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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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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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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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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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患者造成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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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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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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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
案由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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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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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经有效通知补办校验手续后2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校验手续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案由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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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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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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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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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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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95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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