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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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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外,存在一项严重情形的并处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存在两项严重情形的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三项严重情形的并处8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四项以上严重情形的,并处10000元罚款。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给患者造成伤害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其他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

案由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从重情形

经有效通知补办校验手续后2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校验手续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由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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