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加强本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我委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
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12月10日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上海市中小学师德建设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市治理工作,各区县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教师师德宣传和教育,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严禁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特别是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要加强学校指导和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情况反映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处理决定。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公司的管理和检查。要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六条 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章 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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